5 钢筋混凝土结构、砌体结构


5.1 建筑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
5.1.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,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,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最高者。
5.1.2 除甲、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,一、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,当采用不然性墙体时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.25h;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,不应低于0.5h。4层及4层以下的一、二级耐火等级丁、戊类地上厂房(仓库)的非承重外墙,当采用不然性墙体时,其耐火极限不限。
5.1.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(仓库)内的房间隔墙,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.75h。

5.2 钢筋混凝土结构、砌体结构防火保护措施与构造
5.2.1 混凝土结构中的柱(如框架柱、异形柱、梁上柱、墙上柱、梯柱等)截面设计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的最小截面尺寸。
5.2.2 砌体结构中的墙体厚度设计应根据所采用的的墙体材料类型(块体、板材)及用途(防火墙、承重墙、非承重墙等)满足相应耐火极限的最小厚度要求。
5.2.3 混凝土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除满足耐久性、防腐等要求外,尚应满足耐火极限对应的保护层厚度。

目录导航